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、實習生郝小書、通訊員夏江麗報道:利用經營房地產代理部的便利條件,盜用涉案房產產權資料、虛構對涉案房產有處分權的事實,甚至假冒業主簽名、偽造授權文件,黑心中介黃某共騙取七名購房者財物近一百萬。黃某將錢財揮霍,無力償還被害人。南沙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構成詐騙罪、合同詐騙罪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。
  案情三年騙7人近百萬元
  2011年2月25日,被告人黃某謊稱在位於廣州市南沙區的某房產為其本人所有,並謊稱該房產的原購房發票、合同等已遺失,自己將協助過戶、辦證等,與一對夫妻李某、何某簽訂了《房屋轉讓協議》,並將該房產以12萬元的價格賣出,騙取兩夫妻人民幣11.5萬元。
  2012年1月間,被告人黃某利用其在2006年期間促成葉某將位於南沙區某鋪位賣給尹某的便利,謊稱尹某要將該鋪位抵押借錢的事實,並假冒尹某的名字偽造借據,以尹某之名將上述商鋪作為抵押向葉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(葉某又以上述商鋪向梁某抵押借款40萬元交給被告人黃某)。
  2012年10月7日,黃某又偽造相關委托手續材料,以自己名義與被害人梁某簽訂《鋪位轉讓協議》,將他人所有、黃某沒有處分權、明知存在產權糾紛的位於南沙區的某鋪位以49萬元賣出,先後騙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幣共計35萬元。
  2013年4月13日,被告人黃某假稱其取得南沙區某房屋業主的全權委托,假冒業主周某、葉某(已故)的名字與被害人李某、馮某簽訂《房屋轉讓合同》,將上述沒有處分權的房屋以人民幣47萬元的價格賣出,並騙取兩被害人首期款人民幣10萬元。
  事後,黃某將上述騙取得來的共計96.5萬元揮霍一空,無力償還被害人。2013年5月8日,因被害人李某報警,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抓獲。
  南沙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,判處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。
  法官釋法
  並非一般違約 而是合同詐騙
  為何該案中的中介人員黃某並非是一般違約行為,而是犯有合同詐騙罪?法官分析,這是因為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,前者有履行合同的意願,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後者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。另外,簽定合同的手段也不同,合同詐騙一般都採取冒充他人身份,虛造憑證等情節嚴重的欺詐手段,一般違約則通常無這些現象。
  再者,兩者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。合同詐騙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,或者無履行合同的能力,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,也有一些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,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。而一般違約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、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。
  最後,法官表示,兩者處置財物的方式也不同。合同詐騙中中介大多沒有將騙得的財物用於合同約定的事項上,反而將騙取的財物用於個人生活甚至進行揮霍,致使財物無法返回。一般違約則一般將財物用於合同約定事項。 ·凌越·編輯: 王燕子  (原標題:虛構產權假冒業主騙購房者近百萬 黑心中介獲刑17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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